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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行业扶贫部门政策清单(2020年)
【易地扶贫搬迁】(县发改局提供)
(联络人:白悦,副局长,联系电话:13769358817)
(一)建房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
(二)“三个协议”: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脱贫就业协议。
(三)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0.6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
(四)“三个不纳入”: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原址拆除重建、自然村内搬迁等没有改变“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性质的不纳入搬迁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县住建局提供)
(联络人:陈熠,副局长,联系电话:13608735173)
(一)农危改对象: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非4类对象无能力建房户。
(二)农危改方式与标准:由乡镇按照加固改造“一户一方案、因户施策”和拆除重建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乡镇确定。
(三)重建面积标准:对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就学保障】(县教育体育局提供)
(联络人:王志梅,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主任;联系电话:18987660289)
以下资助政策,除特别说明外,享受资助金额均按每生每年计算。“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残疾、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一)学前教育阶段
家庭贫困学生3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小学: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800元(生活费补助1000元,营养改善计划800元);非寄宿制“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300元(生活费补助500元,营养改善计划800元)。免科书费90元。 2.初中: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50元(生活费补助1250元,营养改善计划800元);非寄宿制“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425元(生活费补助625元,营养改善计划800元)。免科书费180元。 (三)普通高中阶段 1.免学费:“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费免除(石屏一中1000元;石屏二中和高级中学800元)。 2.助学金:一类2500元;二类1500元。 3.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2500元。 (四)中职教育 1.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建档立卡学生、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2000元。 2.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享受助学金2000元。 3.雨露计划(仅资助建档立卡学生):3000元(其中东西协作学生5000元)。 (五)高等教育 1.学费奖励:考入一本院校的建档立卡学生,给予5000元奖励。 2.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上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贫困学生,给予5000元奖励。
3.红河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上一本高校的贫困学生,当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4.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最高贷款额度8000元;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12000元。
【社会保障兜底】(县民政局、县残联提供)
(联络人:胡伟平,民政局副局长,联系电话:13529967400)
(一)农村低保对象:
1.分类施保:(A类)350元/人/月;(B类)240元/人/月;(C类)200元/人/月。
2.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享受50元/人/月的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发放70元/人/月的照料护理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40元/人/月的照料护理补贴。
(二)残疾人证办理步骤:
1.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3张小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影像资料等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经乡镇残联初步审核基本符合残疾人标准后,乡镇残联在申请表上核定盖章,同时填发评定表按残疾类别到指定评定医院指定医生处进行残疾评定(有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影像资料的请同时携带到评定医生处),由评定医生评定等级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3.评定完成后,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册、申请表、评定表原件到县残联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残联录入系统,审核打印后发放。
(三)特困人员:
1.供养标准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医疗保障】(县医保局提供)
(联络人:陈国华,联系电话:13988080634)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250元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70元,财政资助180元;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持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三个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三)“四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
(四)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从600元提高到630元。对高血压II—III期等28种特慢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五)28种特殊病慢性病: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
(六)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5%;州级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七)大病保险待遇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从10000元调整为5000元,即:5000元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70%,3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为85%。2019年1月起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封顶线。
(八)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
(九)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红河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十)县域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十二)转诊转院医保报销管理: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兑现待遇;对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不享受《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政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参保人口住院政策兑现待遇。
(十三)双向转诊支付政策:下级医院规范上转上级医院时,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只需补足上下级医院起付线差额;上级医院规范下转下级医院时,不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十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个人需缴纳的12元由政府全额承担。
【养老保障】(县人社局提供)
(联络人:龙建梅 联系电话:13988090011)
(一)参保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红河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助。对于选择缴费100元—15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100元的缴费档次可享受1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政府补贴最低30元,最高13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并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现为每人每月108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
(三)代缴政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2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55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月按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金。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由州、县市财政逐年代缴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就业扶贫】(县人社局牵头、县妇联、团县委配合提供)
(联络人:李南兰,联系电话:13529911209)
(一)技能扶贫: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适龄贫困人口可免费参加技能扶贫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学生(学员)推荐就业。
(二)就业扶贫:
1.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组织招聘会,推荐就业岗位,提供维权服务,帮助有转移就业意愿的适龄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2.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调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3.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有组织转移就业。经县人社局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村委会、农村劳务经纪人可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免费推荐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转移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可按省外转移就业3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就业200元/人的标准向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州、县市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交通补助。跨省务工,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本人实名车票(不含机票、船票)、工资流水等,可向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交通补助。补助金额按实名制车票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5. 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吸纳5人(含5人)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申报就业扶贫基地(车间)。认定后,企业可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奖补1000元的标准,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产业扶贫】(县农科局提供)
(联络人:李燕妮,联系电话:13649625248)
(一)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指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确定(各乡镇核定上报汇总面积)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每亩补助62.84元左右),补贴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按承包到户的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发放,草原禁牧补助每亩7.5元、草原平衡奖励每亩2.5元,通过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发放到户。
(三)农机购置补贴: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当年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的品目及补贴定额标准实行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该档次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
(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费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全县种植业保险工作时间为一年,当年6月25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24日。水稻保险费27元/亩,各级财政补贴9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玉米保险费18元/亩,各级财政补贴9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甘蔗保险费42元/亩,各级财政补贴8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保险金额:水稻600元/亩;玉米500元/亩; 甘蔗700元/亩。养殖业保险:1、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费以头为投保计量单位。全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时间为一年,当年6月27日至次年6月26日。每头母猪保费81.8元,各级财政补贴80%,即65.44元;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即16.36元。若发生死亡,每头母猪赔付1500元。2、育肥猪保险。保险费以头为投保计量单位。全县育肥猪保险工作时间为半年,当年6月27日至12月31日。每头育肥猪保费36.6元,各级财政补贴80%,即29.28元;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即7.32元。若发生死亡,最高可获赔付800元。
【生态补偿扶贫】(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
(联络员:车永福 电话:13988044447)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从2017年新起每亩补助1600元,第一年每亩补助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不兑现农户,用于示范基地建设),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
(二)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标准:每亩补助1500元,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不兑现农户,用于示范基地建设),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
(三)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按月发放。
【水利扶贫】(县水务局提供)
(联络人:何洪祥,水务局扶贫办主任,联系电话:13987365515)
(一)水量: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
(二)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三)用水方便程度: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供水保证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金融扶贫】(人行石屏县支行、县信用联社提供)
(联络人:王杰,石屏联社信贷部副经理,联系电话:4859443)
扶贫小额信贷:
(一)发放对象:2014年以来录入扶贫大数据平台,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过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剔除扶贫大数据平台的农户不属于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发放对象)。
(二)贷款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
(三)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增加收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个人消费、还债等与贫困户增收无关的非生产性支出,且贷款资金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
(四)贷款金额:5万元(含)以下,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融资需求,以最终审批通过金额发放。
(五)贷款期限:3年(含)期以内,根据贷款户发展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且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发放方式:信用贷款,免抵押免担保。
(七)利率:基准利率。
(八)贴息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贴息。采取“先结后贴、应贴尽贴”的方式,先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待财政补贴后再转付借款人。
(九)流程:申请—调查—审批—发—数据报送—贷后管理—收回。